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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1:46:44 股吧网页版
太钢不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20068-7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的委托,并根据太钢不锈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太钢不锈、公司 指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次股权激 指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励计划

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4 年业绩目标未达成及部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分激励对象因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
订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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