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6-0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鉴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公司”)起诉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决鑫邦公司支付太钢不锈货款 2.258 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鑫邦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与 2025 年 12 月 2 日,委托拍卖机构通过淘宝网发布了关于
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力”)20%股权的一拍和二拍公告(一拍起拍价 1.8204 亿元、二拍起拍价 1.654 亿元),公告期届满后因
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变卖公告,从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开始变卖,变卖周期为 60 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1.654 亿元。
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
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
议案》,如果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法院未能将忻州热力 20%股权成功变卖,公
司拟按司法裁定的 1.654 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若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以股抵债概述
因鑫邦公司购买太钢不锈热连轧卷(板)欠付公司货款 2.258 亿元。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与 2025 年 12 月 2 日,通过淘宝网
发布了关于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的一拍和二拍公告(一拍起拍价1.8204 亿元、二拍起拍价 1.654 亿元),公告期届满后因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
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变卖公告,从 2026
年 1 月 15 日启动司法变卖,变卖周期为 60 天,即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16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1.654 亿元。变卖期满以股抵债的价格也为 1.654 亿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法院未能将忻州热力 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
的 1.654 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二、债务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注册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肖墙 24 号城墙花园商务楼 1214 室
4.法定代表人:宫瑞萍
5.注册资本:38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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