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7]第 125 号“关于同意募集设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1888X。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 万股,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HANXI TAIGANG STAINLESS STEE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街 2 号,邮政编码
03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96,247,79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加速发展民族不锈钢工业,以不锈钢产品为主,实行多元化全方位经营,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为股东创造最佳经济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选矿;炼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肥料销售;计量技术服务;电子过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总部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固体废物治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热力生产和供应。(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肥料生产;检验检测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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