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属于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避免损害公司投资者、公司及国家利益的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证监会、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未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在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与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认为所提供特定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后,及时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有关知情人登记表以及相关信息资料提交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将相关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必要时可由保密部门等相关单位会签;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复核后,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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