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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6-18 10:49:54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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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27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二○一九年五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林丽彬律师、蔡涵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东瑞谷光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有关议案的内容已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00如期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公司董事长厉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2019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48,40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970,224股的88.0605%。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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