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尹硕律师、崔兢赫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具体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5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及通讯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董事会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
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了《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5 号楼北京文津国际酒店四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翼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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