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5年11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6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情况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04民初7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沙公司)诉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公司)、第三人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
程中,兴平鸿远公司提出反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请求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湖南金沙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8940455.44元及利息(以618940455.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4日为40521687.75元),以上共计659462143.19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在被告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兴平鸿远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位于西宝高速K1103+667处桥梁工程的质量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合格标准;2、判令反诉被告湖南金沙公司向反诉原告提交西宝高速兴平市西出口连接线工程及兴渭大道工程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共计四套;3、二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经审理,原告湖南金沙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反诉原告兴平鸿远公司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1677589.46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416775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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