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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3:31:27 股吧网页版
启迪环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的独立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工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独立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坚持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原则,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
性,确保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公司管理层、主要股东及其他相关方的不当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选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 2 名),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该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召集人(主任委员)除满足独立董事及会计专业人士条件外,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领导力。会计专业人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二)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要求或任职期限届满;

(三)委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四)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委员资格丧失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过半数,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的,董事会应当在 60 日内补足,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持续的法律、会计、监管政策及公司业务培训,
保障委员及时掌握履职所需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全部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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