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分公司、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建立投资风险防控机制,保护出资人利益,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项目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遵照《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单位。单个企业主体泛称“企业”。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受让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等)和其他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
本制度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自有闲置资金运用(包括购买大额存单、协议或定期存款等存款类产品,货币市场型基金、纯债型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利率债、保本型收益凭证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等)不适用本制度,按总部相关制度与管控权限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业是指经上级单位确认的东莞控股主
要经营业务。培育主业是指为适应转型升级、探索新增长点、培育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经上级单位确认的东莞控股培育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总部发起投资项目的部门
或开展投资项目的下属单位。
第六条 投资原则
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省和全市发展战略,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坚持聚焦主业、突出实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制度规定,遵守投资决策程序,确保程序规范、投资合规。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防范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强化效益优先导向,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投资应聚焦主业,适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
投向培育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与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为主业服务;
(三)所投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核心技术和市场资源;
(四)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投资管理范围
总部和下属单位应建立投资全流程管理体系,对项目投前研究、审议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链条管理。
第九条 最高决策机构
总部股东会是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决策投资项目的实施、退出等。
第十条 董事会权限
总部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核或投
资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项目的实施、退出等。
第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权限
总部经理层是投资行为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总部投资管理制度。
(二)审定总部其他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办法、工作细则或流程。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或决策相关项目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调整、中止、终止、退出、责任追究等。
(四)审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总部党委会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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