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四)《公司章程》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
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国资部门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投资、商务谈判等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员应当通过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无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合理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单位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对外报
送信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应经董事长同意。
(二)公司相关部门、下属单位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原则上应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涉及审计机构、券商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原则上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证券事务部应将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
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
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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