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
降低融资成本,建立融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的融资行为,莞深高速分公司的融资行为由总部统筹。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用术语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对外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保险融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公司债、境外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融资租赁等。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是指公司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包括合并范围内的公司间发生的借款行为或者向有股权关系的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等。
第四条 根据对外融资方式使用频率和融资规模情况,将公
司融资分为常规性融资方式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
(一)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
(二)非常规性融资方式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险融资、信托融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债务性融资,以及权益性融资。
第二章 融资管理的原则及目标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
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统一性原则:遵从总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三)安全性原则: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效益性原则: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五)适量性原则: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授信原则: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统一进行年度授信。
第六条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加强对融资业务的内部控制,控制融资风险,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融资决策科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保证合理、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不同岗位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五)保证融资相关记录完整、及时、准确。
(六)控制资产负债率等偿债能力指标在合理水平。
第三章 融资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根据融资方案和总部部门职责分工情况,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债务性融资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权益性融资工作。
第八条 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
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融资业务主管部门指因公司融资需求而承办融资业务的相关部门。
第九条 其他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提供融资相关的法律合规、
运营与战略、资源与保障及综合事务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履职、协同配合,共同保障公司融资活动规范、高效开展。
第四章 对外融资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
(一)审批总部发行债券(注册阶段)事项。
(二)审批总部权 益性融资事项。
(三)审批总部境外融资事项。
(四)需股东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
(一)审批总部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与调整。
(二)审批总部信托融资方案、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事项。
(三)审批下属单位境外融资事项。
(四)审议第十条须由股东会审批的相关事项。
(五)根据外部监管规定等需董事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
需由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的融资事项如下: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借款计划及担保计划,前述事项均应纳入年度预算范围内。
(二)总部及下属单位的年度银行整体授信的计划及调整。
(三)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注册发行债券方案、信托融资方案、资管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等非常规债务融资;年度融资计划以外以及属于融资计划内但资金用途为非置换或增加融资规模的常规性融资方案。
(四)总部及下属单位的权益性融资事项。
第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
(一)总部及下属单位 常规性融资事项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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