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东莞市市属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定。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利、信誉为他人或为自身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基于行业和市场交易习惯提供的担保,如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金、投标保函、诉讼担保等。其中,公司以自有资产或权
利、信誉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对外担保,具体包括:
(一)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的担保。
下属单位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原则上优先考虑提供一般责任担保,如有必要也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严格担保对象审查与合同签订。公司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非金融子公司或非金融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四)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五)严格控制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控
第六条 根据担保方案和总部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公司财
务管理部和战略投资中心为担保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负责为自身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及第四条(一)涉及的融资担保。其余担保事项由战略投资中心负责。
第七条 计划管理
公司统筹下属单位做好年度担保计划,将年度担保计划纳 入预算管理体系,内容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 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 键要素。
第八条 担保规模
原则上单户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单户报表净资产 的50%,对单个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担保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本公司单户报表净资产的30%。
总担保规模是指公司及下属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不考虑合并抵消)。担保余额不包含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 的担保或反担保。
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者权 益金额,如资产划转、重大损失等因素造成净资产大幅减少 的,应及时采用减少后的净资产作为控制担保规模的基准。
第三章 担保限制
第九条 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一)无经营活动的公司、非独立核算公司、分支机构不 得作为担保人。
(二)严禁为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提供担保。
(三)禁止开展以下事项:
1.对公司合并范围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
式的担保。
2.对征信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1)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或公开市场债务违约;
(3)近三年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部门处罚;
(4)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
3.提供无明确期限或者无期限的担保。
4.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
5.担保项目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6.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仍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8.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经营风险较大,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9.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为自身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时,决策审批流程按
照公司融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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