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专用术语定义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四条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与年度报告相关的信息,并
形成年度报告草案;年度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程序,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处置方式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对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人
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差错,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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