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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30 19:44:02 股吧网页版
东莞控股: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
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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