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公司章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及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报送、披露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长审核同意并签发。若内幕信息涉及的事项属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该内幕信息在对外报送、披露之前还需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和能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与报送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