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推动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各项政策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
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
(四)《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五)《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六)《东莞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
见》
(八)《东莞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指引》
第四条 专用术语定义
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总部及下属企业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改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效果,实现公司目标的行为。
内部审计人员:指在总部和各下属企业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
计领导体制。公司党委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
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将
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公司实行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在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将内部审计力量提级到总部,配齐配强与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等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形成“集中审计”和“上审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上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在行政上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重大违规事项处理及违法问题移送,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向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定期向董事长汇报工作,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
列入本公司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
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企业应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一条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准入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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