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分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四条 专业术语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二)公开、公平、公允。
(三)回避原则,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人如享有表决权的,应当回避表决;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人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四)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即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及信息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六)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下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与公司关联人的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关联人信息库以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首要责任人,分别负责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核实、更新及统计工作,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门报告。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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