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6)第 00032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就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3
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东莞市南城街道轨道
交通大厦 37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公告告知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年度股东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7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745,104,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9,516,992股)的 71.678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的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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