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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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黄斌、熊明华、黎任国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56 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斌、熊明华、黎任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斌、熊明华、黎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在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音控股)2023 年和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审慎确定重要性水平。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未在底稿中说明选择基准等考虑因素;随着审计工作推进,未对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否有必要修改进行判断;未充分记录调整子公司重要性水平的理由。
二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证据用以识别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是风险评估底稿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底稿中存在多处遗漏或不规范的问题,如未见就舞弊风险询问管理层和其他人员的记录、未记录询问时间、未充分考虑管理层凌驾控制之上的可能性、未恰当记录针对重大非常规交易所采取的的措施以及形成审计结论的基础、未见重大会计估计底稿等。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
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 年)第十七条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内部控制的审计范围不完整,重要子公司的重要业务循环未纳入控制测试范围。
二是执行穿行测试时未记录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未编制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底稿。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10 年)第二
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利用外部专家工作时,未就专家工作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未充分复核并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及对审计工作的支持程度;
与组成部分会计师沟通不充分;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估计不恰当;未充分关注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21 号—利
用专家的工作》(2022 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 年)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天音控股 2023
年-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黄斌、熊明华、黎任国作为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的
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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