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京师非字第414725-8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3层
电话:8610-50959999
传真:8610-50959998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京师非字第414725-8号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西化工”)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问题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事项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权益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鲁西化工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鲁西化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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