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年报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或者直接、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内容若与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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