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5
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八、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3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37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5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45
十五、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5
十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47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4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8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 49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2024)连越法意 0829-3 号
致: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或“粤桂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0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所问询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
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于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报告
期”),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 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 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发行人在新报告期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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