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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19:49:22 股吧网页版
秦川机床: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六年四月修订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2.主要对资产处置审批决策权限、增资及产权转让决策权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3.增加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等内容,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内容进行调整。

4.审批机构及会议届次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职责......2
第三章 产权转让......3
第四章 企业增资......8
第五章 资产处置......10
第六章 其他规定......14
第七章 法律责任......15
第八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陕西省国资委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公司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担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战略发展总部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流程;

2.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产权转让具体工作;

3.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指导子公司开展资产交易转让具体工作;

4.负责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资产财务总部

1.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3.参与集团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子公司处置债权行为的审批,参与子公司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负责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三)审计总部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

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法律论证及合
规审查工作,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产权转让

第六条 对于未达到本章节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三级及以下子企业的公开进场产权转让行为,由二级子公司根据制度进行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权转让应由转让方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对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标准,应提交集团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一)交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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