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月1日向贵司提问关于法院裁定后6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未见相关公告,也未见法院延期问题。贵公司答复:“2月24日为裁定受理”,并非法规所指裁定日。
对此我认为贵司解答是错误的,金科案例即是以此为准。如果法规约定的“6个月”不是受理日起,那是哪一日起?法律问题,请不要回避,请谨慎负责任回答。
注:9月1日提问,及本次提问所指相关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
财信发展:
您好,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的问题,公司经与控股股东及重整管理人联系确认,目前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提交时间。如您对此有疑问,可以向重整管理人或重庆五中院详询。同时公司会在未来涉及规则规定的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提醒控股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的问题,公司经与控股股东及重整管理人联系确认,目前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提交时间。如您对此有疑问,可以向重整管理人或重庆五中院详询。同时公司会在未来涉及规则规定的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提醒控股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9-15 2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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