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9
尚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职权范围
(「委员会」)
(由本公司於2017年1月23日采纳)
1.成员
1.1委员会成员应由本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委任。
1.2委员会必须最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1.3其中大多数委员会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2.主席
2.1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且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秘书
3.1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担任委员会的秘书。如公司秘书缺席,其委派代表
或由成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委任的人士应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摘录会议记录。
4.委员会程序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作出修订)有关规管董事会议及
程序之条文应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
4.1法定人数
4.1.1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至少其中一名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2会议次数
4.2.1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召开额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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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出席会议
4.3.1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或透过其他电子沟通方式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方
式参与会议。
4.3.2其他董事、公司秘书(或其委派代表)、人力资源主任及相关高级管理层以及委员会成
员邀请之人士可不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而委员会认为彼等出席会议乃必要或适当以协
助委员会履行其职务。
4.4会议通知
4.4.1委员会会议可由任何一位成员透过公司秘书召开。
4.4.2除非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否则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通知书内包含会议地
点、时间及日期之详情)应至少有14天。对於所有其他委员会会议,则应发出合理通
知。
4.4.3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应至少在会议举行日期前三天(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全
体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受邀出席会议人士。
4.5会议记录
4.5.1委员会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须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间内传予全体委员会成员,
供彼等表达意见和作记录之用。
4.5.2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保存,并应在委员会或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
时,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4.6书面决议案
4.6.1在不影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任何
规定下,委员会可在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下通过及采纳书面决议案。
5.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
5.1委员会的责任及职权包括载列於《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5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
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不时作出修订)内的责任及职权。
5.2委员会应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或本公司的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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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在不影响企业管治守则的任何规定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各项:
(a)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制定薪酬政策确立正
规及具透明度的政策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b)因应董事会所订的公司目标,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c)以下两者之一:
(i)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或
(ii)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应
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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