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446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2、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萌主持,
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6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6 人,持有和代表股份 1,528,538,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8.995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为1,429,282,1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4629%。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1 人,代表股份为 99,256,78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322%。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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