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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2:49:53 股吧网页版
承德露露: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日常管理和报告规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规定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在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做出相关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并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四)上述批准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从严规定为准。

(五)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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