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促进公司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检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由公司审计部门牵头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据内部控制标准的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检查并评价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控制标准的遵循情况,汇总并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的过程。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部控制抽查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以风险为导向的原则。评价工作以风险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内控目标影响的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和重要流程环节。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间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内部控制缺陷的最终认定,审定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审核并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相应的专项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发表相应的专项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内控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内控工作组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公司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根据内控缺陷情况,审议内控缺陷整改方案和措施;
(四)协调和解决公司跨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按照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整改意见组织整改,并监督整改、报告落实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的机构。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牵头,工作组成员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部门、物资处、营销部门、人事部门等熟悉公司业务和控制流程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实施内控测试和评价工作,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提出内控缺陷整改建议,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层沟通确定内控缺陷整改计划;
(三)在内控测试评价实施过程中,根据各流程的实际执行情况,通过与相关流程负责人的沟通,整理并完善公司《内控手册》;
(四)根据现场测试获得的证据,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按照内控缺陷的评价标准,将其
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并提出认定意见和整改意见,编制《缺陷评价汇总表》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要求配合公司审计部或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开展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及时与公司审计部或内部控制评价小组沟
通评价结果,并落实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一)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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