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需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将保密管理有效纳入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依法治密水平,严防失泄密事件。对于符合深交所可豁免或暂缓披露要求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需及时按照深交所规定履行豁免或暂缓披露程序。
公司信息披露前需对披露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市场反应作出合理预计。预计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及时制订应对预案,并持续做好市场跟踪。
第五条 公司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披露的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需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除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外,公司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上市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的信息,需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公平性,避免向特定人群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若出现在接受调研、专访等过程中分析师和调研机构知悉了相关重大信息,或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信息等情况,需根据深交所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有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的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及其进展、澄清情况的,经控股股东书面确认后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需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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