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式通过购买股权、债权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活动,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五条 长、短期投资项目一般由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或证券部协助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七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必须首先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立项。
第八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等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一般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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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评估,不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监管,不得一人单独处理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监管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依据相关会计法规进行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按投资计划进行控制,实际投资超过投资计划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在未得到批准前,应停止投资活动的进一步进行。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投资实施和投资收益情况。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至少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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