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能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
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衍
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经营层负责办理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
(一)与进出口贸易业务相关的远期业务,单批次金额 1000 万美元以内(含
1000 万美元)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二)其他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内(含 1000 万元)由公
司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超过上述金额的需经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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