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6
证券代码:000856 证券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6-21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金额 4140.20 万元,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协商和解或进行诉讼、仲裁,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6 月 12 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全
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4140.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58%。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林荫路
被告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南 880 米
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火岔沟村
被告三: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新辉路李固站东 998 米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1,402,037.4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确认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被告三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对工程款 30,873,662.22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评估价值48,259,550.00 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 30,873,662.22元及利息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三被告连带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三)起因和依据
2022 年 10 月 26 日,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
与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产5500吨协同处置10万吨/年垃圾发电飞灰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异地迁建技改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分三个标段,由原告负责工程施工。2022年 12 月 30 日,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第二、三标段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设备抵押合同》,以公司所有设备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第二、三标段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
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日,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 41,402,037.4 元。
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对工程款 30,873,662.22 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抵押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 30,873,662.22 元及利息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8 起,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3419.23 万元(部分案件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