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议案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议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包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题、
相关的背景材料以及有助于审议的信息和数据等。提交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人包括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总经理。
第四条 董事会议案管理应当遵循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
原则,以符合国有资产及证券监管规定、有利于董事会决策为基 本管理要求,议案内容明确、具体。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会议案的起草、报批、
归档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表决等按照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公
司董事会议案经董事会秘书初审报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 议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作为董事会议案管理部门,负
责董事会议案的接收和整理,对议案的格式和内容要件进行完备性、规范性审核,制作并向董事会参会人送达董事会会议材料。
第八条 提案人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议案,职能部门
也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等需要向提案人提出议案建议。上述职能部门为议案承办部门。
子公司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该事项对应的公司职能部门或分管领导指定的部门作为议案承办部门。
议案涉及多部门职责内容,但属于同一事项的,须合并为同一议案,议案承办部门由提案人指定,议案涉及的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
第九条 议案承办部门负责议案的编制与提交,并对议案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应确保议案语言规范,逻辑清晰,表述准确,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满足董事会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三章 议案内容及规范要求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和证券监管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议案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四)议案背景资料充足,相关辅助董事会审议的信息和数据完整;
(五)具备董事会、董事长认为需要补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类型包括:
(一)报告类,主要包括董事会对股东会的工作报告、经理层对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公司年度报告等各类报告;
(二)通知类,主要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等;
(三)规划类,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
(四)制度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废止;
(五)人事机构管理类,主要包括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人员聘用和解聘,董事会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六)交易类,主要包括按照公司上市地股票上市规则所确定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等;
(七)财务审计类,主要包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等;
(八)证券及重大资本运作类,主要包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含证券衍生品)、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其他类,包括法律法规、国资和证券监管规定须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类型议案。
董事会工作部门逐步开展常用议案格式指引的制定工作,议案承办部门协助提案人起草议案时,应当按照格式指引要求草拟议案内容。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一般由议案正文和附件组成。议案正
文是对议案内容的详细描述,应当逻辑清晰、论证充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议案附件是对议案内容的补充,任何对议案内容有补充、证明作用的资料都应作为议案附件向董事会提供。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案内容应做到决策事项明确、论证充分、
资料完整。涉及第十一条(六)(八)类型的议案应一并提交其它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协议、可行性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十四条 除第(一)至(五)类议案外,董事会议案内容
应以最大化便利董事会会议决策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议案介绍,包括事项的背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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