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对尚未公布信息
及内部信息应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
(五)其他境内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在不违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
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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