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
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
会及/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五条 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公司参股公司(含合营企业)。
第六条 原则上公司及子公司不对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
担保。
第七条 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
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公司或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具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担保申请人,
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三章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人、授信人、债权
人、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间、担保人的声明和担保、担保人承诺、担保的性质和效力、违约事件等要素。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除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的对
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对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为提高决策效率,可由董事会决定年度最高额度,在此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处理具体事宜。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部
门,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程序。由法律部门审查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提交法律部门事
前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的意
向时,应按照公司内部的审批及报告流程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担保事项的详情,财务部门就对外担保的条件、种类、理由等要素进行审核后,视情况继续向公司主管领导呈报对外担保的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事宜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通
过后,再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供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银行信誉等级证明、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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