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
者持股 50%以上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
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在发生关联交易时,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及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董秘室负责
实施关联交易制度,并协调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人配合实施本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
督促公司各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交易对方的具体背景进行调查,并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及财务部门。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及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或其他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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