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000856 股票简称:冀东装备 公告编号:2025-43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
经查,发现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4 年 12 月,公司与关联方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盾石机械)签署扣款协议共计 363.84 万元,公司未就该关联交易披露临时报告;2024 年度,公司从关联方盾石机械取得营业外收入 552.76 万元,公司 2024 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焦留军、总经理李洪波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刘福生对未披露临时报告事项承担主要责任,财务总监陈峰对 2024 年年报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董事对涉及自身的薪酬议案未回避表决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非独立董事人员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薪酬,存在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应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
谊北大街 71 号)接受监管谈话。
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河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责任意识、合规意识及履职能力,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与披露、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会导致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焦留军、李洪波、刘福生、陈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4 号)。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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