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草案)
(本制度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
标相符;
3.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起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不重复领取薪酬。
第六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
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发放。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十条执行。
2.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由其薪酬发放单位按照其规定确定并发放。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金额由公司股东会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任期绩效考核原则为三年。
年度绩效考核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嘉奖。
任期绩效考核以任期个人绩效考核完成情况为基础,与任期公司经营绩效挂钩,任期结束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发放。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3.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公司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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