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 3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 结论意见 ...... 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中伦成律(见)字第 063486-0021-260601 号
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 5 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 5 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2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
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单独持有公司 20.68%股份的股东四川省宜宾五
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增加宜宾五粮液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免去董事及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
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9:30 在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五粮液多功能厅召开,
因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
副董事长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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