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
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型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确定决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八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暨薪酬管理办法》规定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60%。
(一)基本年薪:是指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进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评价标准:
(一)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副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暨薪酬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发放:
(一)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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