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
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直属、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九)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十)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其他对公司
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及其他参、控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包括变
更日期)的通知及其做出的决议;
(三)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7 项交易
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如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或者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相关公司(分支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相关公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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