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998 年制订 2002 年 6 月第一次修订 2007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
2018 年 3 月第三次修订 2025 年 10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以下简称宁夏证监局)的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当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5.公司应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误导或遗漏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宁夏证监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
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相,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语言。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收购资产、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事件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制度规范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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