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 年制订 2024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独立的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但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为
审计委员会提供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服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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