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
审计服务监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规定,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业务资质、信用情况、投资者保护情况及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等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
明)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
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截至 2025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9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 H 股企业审计资格事务所之一,在证券业务服务方面具有丰富
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综合评价百家排名信息》,安永华明排名第一。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5 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 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 550 人。
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4.57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3.69 亿元。2024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55 家,
收费总额人民币 11.89 亿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
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及业务资质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及其项目人员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执业质量、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费用等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和评价后认为,安永华明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安永华明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在业内具有良好口碑和声誉,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三、审计工作监督情况
在公司正式聘用安永华明前,审计委员会提前与安永华明召开单独会议,对审计团队构成和重点审计领域、舞弊考虑和管理层越权风险、独立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师保持独立性,做好保密措施,强调承办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应有的谨慎性及内部质量控制;督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独立审计,执行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遇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 2025 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与安永华明及其
审计人员进行审前沟通,听取安永华明对公司 2025 年度整合审计计划,了解审计工作的关注重点、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审计工作安排合理及顺利完成。
在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持续对安永华明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保持与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需作出调整的事项,监督审计工作进度及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计划的有效执行,并避免工作中出现不合规的情形。
在初步取得安永华明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包括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在审计委员会上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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