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3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4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6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及决议......9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12
第八章 附 则......12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与权限,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会规范运作,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第四条及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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