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 1901-1905、24 层
电话:0551-65790988 邮编:230601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凯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陆欢欢、韩亚萍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和行为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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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0),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
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前述通知以下统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在合肥市花园大
道 568 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 313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
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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