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理清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面,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科学配置决策权力,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单位董事会规范运行管理规定》《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人员。公司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董事会授权,是指公司董事会(即授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遵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即被授权人)行使的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第四条 董事会应实现依法合规授权、科学授权、合理适度、适时调整、不得违规授权、不得过度授权。授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授权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违规授权,授权事项明确、行权机制规范、检查评估到位。
(二)务实授权原则。授权事项与额度标准应紧密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水平等实际,通过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确定,同时考虑授权对象的职责定位、时间效率等量力而行。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把握经营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严控对高风险业务、风险事件发生较多业务领域,以及新进入业务领域的授权,确保整体风险可控。
(四)质量与效率统一原则。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结合公司战略定位,确保决策质量与效率。
(五)动态调整原则。董事会加强对授权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宏观经济及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行权质量等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对象为董事长、总经理,主要向总经理授权,董事会结合实际确定向董事长授权内容。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单位对授权对象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授权对象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三章 授权范围
第六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不可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制订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实施落实公司发展规划重大举措的方案;
(三)制订及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经营计划、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非主业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年度债券
发行计划;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直接出资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合规管理等工作体系;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集团公司授予的,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单位对授权具体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在公司年度计划、预算范围内,可将职权一定范围内的公司及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的事项,授权董事长、
总经理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结合实际,明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大额资金授权事项的额度标准,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总金额的 50%。
第九条 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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