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规定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和实践,助力公司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电投集团 ESG 工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可持续发展(ESG)管理,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六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节能减碳、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七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八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九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公司发展和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 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ESG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工作组,由公司各业务分管领导、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为 ESG 指导机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公司资本运营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本部门”)为 ESG工作组的牵头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二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 ESG 管理相关的规划及目标、管理制度、年度 ESG 报告等事项;
(二)ESG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ESG 相关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
识别可持续发展风险;指导及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规划及目标;
(三)ESG 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和安
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负责 ESG 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五)资本部门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
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
集、编制和披露工作等。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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