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公司从事与关联方的经济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活动,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总裁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
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交易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在办理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后签订。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其内容应明晰、具体,并要求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的定价要遵循市场的公允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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