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本细则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外部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委员会职务,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除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外,薪酬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为协助薪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向薪酬委员会提供公司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协助薪酬委员会的初步考核工作;协助薪酬委员会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对委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委员应当回避。因前项规定,致使薪酬委员会无法决策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和方案须报董事会同意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须报董事会同意后,向股东会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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